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三)
2024-07-06

农机监理的农机安全综述

”1987年底,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5个地(市)、2227个县都成立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

专项整治整改通知书),督促无户机车、未检验机车、无证人员尽快到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技术培训,办理上户、挂牌、考试和领证手续,督促违章人员、车辆进行整改,保持机械状态良好,正常参加生产作业。通过深入村、户、作业场所,查找农机安全漏洞,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目前,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靠农机系统的现有专职监理员和兼职监理员去开展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力量单薄。

维护作业秩序。主要是开展现场安全宣传教育,查处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农机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使之遵纪守法,按照驾驶操作规程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保证农业机械安全、高效作业。(2)现场检查参加作业的农业机械。

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 在县级层面,农机管理部门往往未被纳入参公管理范畴,同时农机监理机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不足。地方政府将农机安全责任推给行业主管部门,使得监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按照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县乡一级的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明确了规范的目的,规定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等,他们应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技术能力以及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两项重要文件,分别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以农机发[2009]2号文的形式正式通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这些新规范旨在积极响应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号召,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能力。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农机监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是田间院坝和农机作业场所,农业机械量大面广,服务对象以农民机手居多,作业条件复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准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与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4、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处罚。;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